襄陽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線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完善管線地理信息數據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管線工程,是指建設于地上或地下的給水、雨水、污水、電力、通信、廣電、信息網絡、交通監控、燃氣、熱力、路燈等各類市政公用管線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灰渣等特種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控制的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管線工程(包括建筑物用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管線工程)。
農業生產管線工程和工礦企業內的生產管線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襄陽市城鄉規劃局(以下稱市規劃局)是本市規劃區范圍內管線工程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城建、城管、交通、市政、公安、安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城市管線工程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管線工程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范和技術管理規定,滿足城市發展和安全的需要,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景觀的要求。
第六條 市規劃局組織建立我市規劃區管線地理信息數據庫,實時更新,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有關成果。
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包括管線專業規劃,對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市規劃局應會同管線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項及綜合規劃。
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線綜合規劃,編制管線建設計劃。
第八條 在建成區范圍內,應按照規劃要求制訂架空線入地計劃,現有架空線路逐步改造入地,由市政府每年逐步納入舊城改造計劃實施,配合舊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擴建、大修逐步入地。
第九條 管線工程應當與城市道路、公路及沿線建設項目統一規劃,綜合平衡,統籌安排。
管線綜合規劃應當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期規劃、城市現狀及規劃的軌道交通、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鐵路、立體交通等工程設施的關系。
必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淺埋的原則,合理選擇專業容量,一次規劃建設到位,減少道路重復開挖和管線多次建設。
新建道路五年內、大修道路三年內不得開挖,特殊情況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管線共同溝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引進各種資金投資建設城市地下管線共同溝。
已建城市地下管線共同溝的道路,不再審批道路開挖,所有管線必須按規劃進入城市地下管線共同溝。
管線共同溝業主可以有償出租或轉讓管線共同溝。
第二章 規劃要求
第十一條 管線工程建設應按照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與城市道路、公路的規劃紅線平行敷設,走向順直。道路地下管線應當安排在綠化帶、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內,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內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機動車道內。
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間距300米左右),應按規劃要求埋設管線橫穿管。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橋梁和涵洞,需敷設管道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與橋梁、涵洞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相互協調。管線通過橋梁,應保證橋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維修、養護。
第十三條 對于新建道路,管線位置在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基礎上,按下列原則規劃安排:
(一)在規劃道路的中心線以東、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給水管、電力管線;
(二)在規劃道路的中心線以西、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氣管、電信管線;
(三)在綠(林)地下敷設輸水管、排水干管以及熱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種管線。
第十四條 在主城區范圍內,除220kv及以上等級電力線外,原則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各類管線均應入地敷設,現有架空管線逐步改造入地。
工業園內10kv及以下等級電力線應按規劃要求進行地埋。
電力電纜埋設較多時,應當建設電力隧道或者電纜溝。
通訊、信息線纜等弱電管線應共溝設置。
第十五條 對老城區、新城區范圍內各類新建、改建管線必須入地,特殊情況不能入地的,須組織相關部門研究論證,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確需架空設置的電力電纜和信息線纜,應當采用單桿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兩側綠地內架設,對有景觀要求的區域電力塔應采用鋼管塔。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架空線設置的高度,各類管線的水平凈距、垂直凈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林)木等的安全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管線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人防設施、河道、綠(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凈空控制、樹(林)木保護的,管線建設單位須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協商采取相應的防護或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管線單位必須按規范要求,在有地下管線的地面上同步設置地上警示標識;在人行道下設置的管線溝道,頂板裝飾應與人行道鋪砌統一,其頂面標高應與人行道設計標高一致。各種檢查井、手孔等附屬設施,其頂面標高應與地面設計標高一致。
第十九條 公共管線的地面附屬設施(如:電力變壓器、分支箱和環網柜、燃氣調壓器(箱)、路燈箱式變和控制箱、通信交接箱、接線柜等)應按照城市景觀要求,結合道路和綠地等規劃,確定合適外觀形式、尺寸和色彩等內容,確定合理具體位置,不能影響道路通行。
第二十條 建筑物用地范圍內配置的附屬設備用房及設施(如:電力開閉所、配電房、通信(廣電)交接間、天然氣調壓間或調壓器、供水泵房、儲水池、水箱、垃圾收集間、污水處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紅線;臨城市道路的建筑,其專用管線及附屬設施(消防結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環管、各類檢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紅線。
第三章 規劃審批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按照報建要求,持有關文件和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對符合已批準相關規劃的市政工程、小型市政工程(如長度一百米以內的管線)、市政府重點工程、工業園內等涉及的管線項目,可按簡易程序辦理。
排危搶險管線工程,應當在險情解除之日起15日內補辦規劃許可手續。
第二十二條 市規劃局在出具的規劃條件中,應注明建筑物配套建設管線工程的規劃要求。
市規劃局在審查規劃和建筑方案時,應同步審查其用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管線工程內容,并出具建筑物配套建設的主管線規劃紅線圖。
第二十三條 編制管線工程規劃方案的設計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
第二十四條 市規劃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第二十五條 經審定的管線綜合規劃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因條件限制,管線工程建設確實無法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執行的,應報請市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第四章 規劃實施
第二十六條 道路建設單位應在道路規劃方案通過后與各管線單位充分協商,對需要遷移或新建的管線,管線單位應當隨同道路建設同步入地。
道路建設單位對管線建設工程進行統籌協調,經市規劃局批準后納入道路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第二十七條 管線單位需要在城市快速路或主、次干路實施橫穿道路的管線工程,具備采用不損壞路面施工方法條件的,在車行道段應當采用不損壞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二十八條 建筑物用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管線工程應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管線工程進行放線和竣工規劃驗收。管線建設執法部門(市城建委)參與批后管理,負責對管線違法建設的監管和查處工作。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接受批后管理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并向其提供有關資料,協助進行現場勘測以及監督檢查工作等。
第三十一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書面向市規劃局申請對建設工程進行放線,提交與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簽訂的管線建設工程跟蹤測量合同復印件。
市規劃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對管線建設工程進行放線,經放線后方能開工建設。未經放線動工建設視為違法建設。
測繪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和覆土前應當連續跟蹤測量,地下管線工程測量及竣工圖的編制深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并編制管線竣工圖,分別提交委托的管線單位和市規劃局。
第三十二條 管線工程驗線工作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管線建設執法部門(市城建委)、測繪等相關部門實施。
(一)管線工程驗線內容
1、管線屬性、中心線和邊線位置;
2、管線尺寸、管材及電纜管孔數;
3、埋設深度及架空線架空高度等。
(二)經驗線合格的,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施工;驗線不合格的,責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管線建設執法部門(市城建委)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因測量結果不準確致使地下管線遭受損害的,由測繪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管線工程竣工后,管線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申請規劃驗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測繪管理部門出具的管線竣工測量圖(1:500電子文檔及紙質圖兩份);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市規劃局應當自接到竣工規劃驗收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五條 市規劃局根據工程竣工情況,明確管線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規定。符合的,按基本建設程序組織竣工驗收;不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明確告知不符的事實、依據及需要改正的內容及要求。
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管線建設工程,移交城管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規劃局應根據驗收合格的地下管線竣工圖,及時更新和完善我市規劃控制區管線地理信息數據庫。
第三十七條 管線工程經驗收合格后,管線單位應當依法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移交管線建設檔案。
第三十八條 因改造、維修地下管線使管線空間位置發生變化或管線附屬設備設施增加、減少,地下管線單位應在改造維修完工后,及時將變化后的數據資料報送市規劃局。
管線單位應負責及時自行拆除報廢的管線,并將結果報告市規劃局。
未及時將管線變化后的數據資料報送市規劃局,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及責任由各管線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或未按規劃許可實施的管線工程,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遷移或改造的,由該管線的產權單位承擔遷移、改造費用。對于歷史遺留問題,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規劃管理工作人員在規劃管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 月 日
附件:
(一)襄陽市規劃區范圍:
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面積為3673平方公里。
(二)襄陽市中心城區范圍:
以襄荊高速公路、漢十高速公路和規劃的尹雙高速公路圍合的范圍加上隆中風景區、普陀堰風景區范圍作為中心城區的規劃范圍,面積737.75平方公里。
(三)襄陽市主城區范圍:
以襄荊高速公路、仇家溝、襄北鐵路編組站、富康大道、東外環、唐白河、漢江和南部山體圍合的范圍。
(四)襄陽市老城區范圍:
襄陽古城區:護城河以內的城市建設用地。
樊城舊城區:前進路、人民路以南,漢江以北,三橋以東,小清河以西圍合的城市建設用地。
襄州舊城區: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東,六兩河橋以西,漢江、唐白河以北圍合的城市建設用地及東津老街地段區域。
(五)襄陽市新城區范圍:
老城區以外的城市建設用地(如龐公新城、臥龍新城、歐廟新城(含余家湖工業園)、尹集新城、牛首新城、汽車工業園、深圳工業園、東津新城等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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