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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物價局、市衛生局《宣城市高層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12-17 宣政辦〔2010〕111號  瀏覽[36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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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切實改善二次供水水質,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物價局、市衛生局擬訂的聯合起草的《宣城市高層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О一О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宣城市高層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為規范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切實改善二次供水水質,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衛生部、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經儲存、加壓或消毒凈化后,再供給高層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設施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住宅用戶計量水表前的設施,包括供水管線、泵房、儲水設備、加壓設備、水處理設備(按水質具體情況進行消毒凈化等)和控制設備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工程設計圖紙確定的室內地面標高開始計算)的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二級機構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政公用局)為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機構。
    市物價局負責二次供水的價格管理工作。市衛生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標準應嚴格按照《宣城市高層住宅二次供水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技術管理規定》,附后)執行。
    第六條  開發企業應當在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時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簽訂管理協議,協議應明確雙方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開發企業應按協議約定,在供水之前將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運行管理費用支付至供水企業專門賬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應加強對該賬戶資金的審查管理。
    第七條  開發企業承擔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方的責任。開發企業可自行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也可委托供水企業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通過竣工驗收后,管理協議生效,供水企業負責該設施的維護和運行管理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供水企業做好維護和運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高層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強制性標準條文和確定的二次供水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須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和國家有關的施工規范進行。
    第九條  新建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必須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須征求供水企業意見,開發企業商供水企業確認后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經備案的設計圖紙方可作為圖審備案、質量報監及施工許可證的申請資料。供水企業參與二次供水設施的單項驗收工作,驗收結果經供水企業認可后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并作為住宅主體工程竣工驗收依據。
    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直接從事清洗消毒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供水企業在二次供水前,需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但使用無負壓供水方式除外。
    第十條  對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不足2萬平方米的項目,按2萬平方米計算維護和運行管理費。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運行管理費按標準分類計算。18m≤建筑高度≤45m、45m<建筑高度≤75m、75m<建筑高度≤100m的高層住宅每平方米總計費用分別為13、19、22元。
    第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在建的高層住宅項目,二次供水設施尚未開工建設的,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執行;二次供水設施已開工建設的,由開發企業按《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自查,并征求供水企業意見。在建工程均須補簽管理協議,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驗收規定,并由開發企業按維護和運行管理費標準支付費用。
    第十二條  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和運行管理的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居民到戶水價按市物價局核定的居民用水價格計收,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運營的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由市房管局牽頭會同市政公用局組織開發企業、物業企業和供水企業參加,在本辦法實施后逐步完成移交。移交時原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與供水企業簽訂移交協議。移交后的維護和運行管理費由開發企業按標準支付給供水企業。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由原來負責維護和運行管理的的企業或單位繼續負責。供水企業接收該二次供水設施后,必須按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居民用戶收取水費。
    第十四條  由供水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運行管理的,其責任包括:
    (一)泵房、儲水設備、加壓設備、水處理設備、控制設備和附屬設施的維修、保養;
    (二)儲水設備的定期清洗、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檔案;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組織清洗、消毒;水質的常規化驗;
    (三)加壓設備的運行管理;
    (四)相關管線的維修、保養、更換;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戶分表的計量到戶、抄表收費到戶;
    (六)保證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七)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投訴。;
    (八)其它有關二次供水方面的責任。
    二次供水的設備更新按現行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  供水企業需保證二次供水的穩定性。如因設備維修等原因停水時,需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如因突發事件、不可抗外力等原因停水時,應立即組織搶修,通知用戶,盡快恢復供水,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衛生局、市物價局、市衛生局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二
    宣城市高層住宅二次供水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高層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確保二次供水安全,規范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工作,特制定本技術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技術管理規定適用本市市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中高層和高層住宅(高度18m及以上,100m以下)生活用水的二次供水。
    第三條  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原則上應單建,包括供水管網、儲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統、供電設備和管理用房等不得與消防設施混用。對于商用建筑,住宅與商業(辦公)的供水計量系統必須分開,高層住宅二次供水按本規定執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
    第四條  高層住宅二次供水的設計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完成。設計應執行《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和其他相關國家強制性標準,其中的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第五條  在施工圖設計前,設計單位應根據確定的建筑方案、總平面圖和工程場地周邊城市供水管網資料,會同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共同確定二次供水設計方案。
    第六條  高層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一體化無負壓、無吸程直接增壓供水方式或變頻泵與低位儲水池(箱)聯合供水方式。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優先采用一體化無負壓、無吸程直接增壓供水方式,但不得對城市供水主管壓力產生明顯影響。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所用的設備材料都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涉及飲用水系統所用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許可要求。
    第八條   本技術管理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技術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三    
宣城市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維護
和運行管理費用分類計算標準
高度
項目
18m≤建筑高度≤45m
45m<建筑高度≤75m
75m<建筑高度≤100m
維護、
運行費
13元/M2
19元/M2
22元/M2
 
 
 
 
注: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費按幢計算。
每幢的費用為:單幢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不含地下室)乘以對應的“每平方米分類標準”。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12月 20日
[責任編輯:]
海洋管道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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