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防止地下水資源污染,大理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該市地下水資源實際情況于近期出臺了《大理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并于9月15日試運行。
《辦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節約地下水資源的義務,對違法取水行為有權檢舉、揭發。大理市水利局負責全市地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和市建設局按職能分工予以配合;地下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證批準的取水許可量按時繳納水資源費;因具有臨時抗旱、消防等特殊功能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其所有權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可以保留其取水井,但所有權人應當采取封閉取水井等有效措施保障水井安全;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或者其他方法方式向地下水排放、傾倒有毒有害的廢污水和垃圾;禁止在地下水補給區、飲用水源區設置垃圾堆放場和填埋場,興建有污染的企業,傾倒掩埋生產、生活垃圾。
《辦法》所稱的地下水資源,是指蘊藏于地表下的水資源,包括地熱水、礦泉水。
根據《辦法》規定,大理市把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區劃分為開采區、控制開采區、尚難利用規劃區和禁止開采區四個規劃區,這對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基本依據。此外,大理市的地下水開采實行統一規劃、開源與節流并重,采補平衡,防治結合,優先使用地表水,后使用地下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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