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起,《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將正式實施。
據悉,這是我市繼《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條例》之后制訂的第二部環境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是寧波環境保護的又一把利劍。
關注油煙噪聲擾民問題
《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對油煙、噪聲等擾民問題表示了深切的關注。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前置性行政許可,體現環境保護預防為主、源頭控制的原則。要求從事餐飲、娛樂、洗浴、酒吧等經營活動的建設項目,必須先到當地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對居民住宅區及住宅樓等環境敏感建筑物, 《規定》進行了特別保護:禁止在居民住宅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惡臭、異味、粉塵的項目。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樓和商住樓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煙塵、噪聲、振動等污染的項目。對未經環保審核同意,擅自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還對部分社會生活噪聲也提出了要求。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附近進行集會、娛樂、健身等活動或者貨物裝卸、修理加工等作業,規定產生的噪聲不得造成污染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對貨物裝卸、修理加工等作業造成噪聲污染的,由環保部門或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進行集會、娛樂、健身等活動,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污染物排放“超標即違法”污染物的有效收集是做到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前提, 《規定》對企業污染物的排放進行了嚴格要求。
針對一些排污單位不注重污染物收集系統(包括排氣管道、污水管道、車間地面等)的維護和保養,出現滲排、漏排現象, 《規定》作出了3項禁止性規定:不得通過排污口以外的途徑排放污染物;禁止不通過排放管道無規則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違反污染物處理規范,采用稀釋手段排放水污染物。對違者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還對企業的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作了要求,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保持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閑置,使排放的污染物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違反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除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收集、處理、排放等具體行為進行規范外, 《規定》還確立了污染物排放“超標即違法”的原則,體現了環境保護立法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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